(三)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各地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人为本,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服务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要切实维护分流人员的合法权利,制定切实可行、地区间相互平衡的分流安置政策。要依法处理分流人员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及时落实分流安置各项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并做好各类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分流人员重新就业的,要随所在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可由个人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养老金。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可在当地参加养老保险,并可由原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其单位承担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要把分流安置人员同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结合起来,为他们自主创业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分流安置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为他们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以前已办理分流人员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的,不纳入本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
五、促进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发展
(一)大力培育多元化推广主体。
要按照构建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总体目标,在改革和建设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同时,大力发展各类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培育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主体,满足农民的多样化技术需求。鼓励和支持科研教育单位、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组织、专业协会、技术团体等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物结合等服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加强对各类推广主体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更好地为“三农”服务。在各级政府设立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招标中,应允许各类农业技术服务组织享受平等权力,参与政府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竞标。各类农业技术服务组织,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农业技术服务的信用自律机制,加强行为自律,坚持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
(二)促进发展经营性服务。
要积极稳妥地将农资供应、农产品产后加工及营销服务从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分离出来,实行市场化运作。凡核心技术不易流失、利润高、市场需求量大的技术产品,应主要由农业技术经营服务组织去推广普及。要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参与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要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各类推广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对部分公益性服务项目可以采取政府订购的形式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