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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一九五八年应征入伍后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二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8月2日 实施日期:1991年8月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一九五八年应征入伍后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
(劳资字[1958]第35号 1958年12月26日)


  一九五八年应征的义务兵将于明年一月入伍,特对入伍时的工资发放问题及入伍后的福利待遇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职工凡被征服现役后,其家属原住厂矿、企业的房屋,仍应允许住至其退伍为止;本人在服役期间,其家属仍应享受原所在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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