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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批转州民政局关于临夏州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3.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对象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批,社区居委会对县级民政部门的审批结果张榜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城市医疗救助金,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5、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按规定发放医疗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七、资金筹集
  1、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
  2、各县(市)财政按照上年度城市人口数人均1元/年的标准纳入预算;州级财政也按一定比例纳入预算,适当安排。
  3、提取专项彩票公益金的1%;
  4、慈善机构基金和社会捐助资金;
  5、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八、医疗服务
  1.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参照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
  2.医疗机构要对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等费用给予适当减免;注射费、换药费按成本计收;住院费、检验费优惠15%计收。
  九、资金管理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是一项政府性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费用。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基金专账,设立“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 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结余资金滚存使用,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支付等业务。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全部用于救助对象。若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各级医疗救助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基金账目、救助人员名单和救助金额,接受社会各界、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十、组织实施
  1、州、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卫生、监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成立城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制度建设的协调工作。
  2、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实情,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医疗救申请的调查、审核、审批和医疗救助资金的核定、结算等方面工作。
  3、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会同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检查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合理使用;要根据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同级民政部门安排工作经费,用于表证印制、调研、培训、核查、建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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