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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批转州民政局关于临夏州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4、糖尿病伴并发症;
  5、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6、再生性障碍性贫血;
  7、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8、严重的脊髓疾病引起的肢体瘫痪;
  9、长期昏迷的植物人;
  10、重度以上烧伤的病人;
  11、脑出血后遗症;
  12、肝硬化;
  13、艾滋病;
  14、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重大疾病救助。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救助范围:
  1、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器官移植费用、跨年度累计的费用以及超出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
  2、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吸食毒品、酗酒和赌博等引发伤害和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治疗费用。
  五、救助标准
  1.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参照《临夏州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执行,符合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目录的,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后,对个人负担超过本人和家庭负担能力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的治疗费用给予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的补助。
  2.参加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人员医疗待遇按照《临夏州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3.城市低保人员经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费用后,个人负担费用超过5000元的,按自愿申请救助的原则,经县(市)民政部门审定后,按规定给予救助,个人负担费用达到5000元的救助10%,达到6000-8000元的救助15%,达到10000元以上的救助20%,年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
  六、申请、审批程序
  1、救助对象本人应向所在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城镇居民户口簿》、《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居民身份证》,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或商业保险的还应提供《城市医疗人员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证、职业病证明等社会医疗保险辅助证件和商业保险等相关证明材料。
  (2)医院或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疾病诊断书、医药费用收据和必要的病史资料。
  (3)医疗保险支付凭证、单位报销凭证以及社会捐赠和互助帮困情况证明,城市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费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2、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组织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地方,救助对象本人可直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乡镇)直接履行调查核实职责,并按程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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