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批转州民政局关于临夏州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州府秘〔2007〕2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州民政局报来的《临夏州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临夏州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帮助解决城市贫困群众医疗方面的突出困难,提高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工作目标,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以建立大病救助制度为基本途径,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有效解决城市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维护贫困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二、基本原则
1、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2.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4.与《临夏州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制度相结合实施救助的原则;
5、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
1、享受本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2、城市低保对象按照《临夏州城市低保人员医疗险实施意见》规定享受第一次救助待遇后,自愿申请,经县(市)民政部门审定,仍需二次救助的人员;
3、因患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致使特别困难的城市居民;
4、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造成身体伤害,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常住城镇户籍人员;
5、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城市困难人员。
四、救助范围
(一)患下列疾病纳入救助范围:
1、肾衰竭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化疗;
3、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