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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实施办法(2005修订)

  (四)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厂长(经理)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对于厂长(经理)工作报告及生产经营中重大问题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处理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企业依法设置管理委员会,厂长(经理)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含工会主席)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人数一般应为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国有资产占优势的公司应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数占董事会、监事会总人数的比例按《石家庄市实施〈工会法〉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企业应由厂长(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企业内部的集体合同,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保证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
  第五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如妨碍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的,厂长(经理)可提请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共同认定,由职工代表大会纠正。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上级工会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批评的建议。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后,应对企业提出批评,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追究有关责任者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行政领导违反本办法,企业工会委员会应向企业党组织报告,并提出要求行政方面限期改正的建议,逾期不改的,企业工会委员会应向上级工会、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由上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处理,追究责任者责任。
  第五十四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违反本办法,厂长(经理)应向企业党组报告,并提出要求工会委员会限期改正的建议,逾期不改的,厂长(经理)应向上级工会主管部门提出,由上级工会、主管部门共同处理追究责任者责任。
  第五十五条 企业职工阻碍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厂规厂纪等规章制度,按程序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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