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实施办法(2005修订)

  第三十九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可合并召开,是会员的职工代表同时具有会员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工会各工作委员会,性质、任务相近的可以合并。
  第四十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责任。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行政工作

  第四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教育职工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发挥主力军的作用,为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支持厂长(经理)负责制的贯彻执行,教育职工服从厂长(经理)在生产经营中的集中统一指挥,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工作权威,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做出决议时,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围绕企业目标统一全体职工思想。形成推动企业发展的合力。
  第四十四条 职工代表在征集提案时,应积极提出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提案,并提出具体的实施建议。
  职工代表应认真讨论、修改、完善厂长(经理)提出的重大议案,保证厂长(经理)的正确决策,并动员和引导职工贯彻执行。
  第四十五条 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和部门应贯彻民主管理的原则,增强民主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听取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依靠职工群众开展行政工作。
  第四十六条 行政领导应依据《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尊重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支持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行政领导须尊重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和下列权利:
  (一)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二)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和权利;
  (三)依法享受劳动、教育、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