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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实施办法(2005修订)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通过组织 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权;
  (三)通过组织对企业行政领导提出口头或书面质询权;
  (四)通过组织参加企业管理工作的参与权;
  (五)对侵犯职工代表民主权利的行为,有反映和上诉权。
  职工代表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民主管理各项活动,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本职岗位应享受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代表具有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增强企业主人翁责任感,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带头宣传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和规章,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民主管理与工会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组织本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依法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活动,千人以上企业的工会组织应明确专职民主管理干部。
  第三十五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并负有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代表的选举;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筹备和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督促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对职工进行民主管理教育,提高职工代表素质,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
  (六)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应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双增双节、劳动竞赛、技术练兵、技术革新等活动,鼓励职工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排忧解难,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十八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应增强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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