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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实施办法(2005修订)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应采用厂长(经理)信箱、厂长(经理)接待日、厂情发布会、民主咨询、职工代表值班及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车间(分厂或分公司)、班组应围绕贯彻、落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行政领导的管理权威,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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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工、学徒工、轮换工、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连选得连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职工代表条件,职工代表应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群众性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人数根据企业职工人数确定,二百人以下的企业职工代表不应少于三十人;万人以上企业不应超过四百人。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科技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应以班组、工段、车间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技术、管理人员中的职工代表,可在企业或车间范围内协商推选;企业领导干部应分配到各选区直接参加选举。
  职工代表应建立代表团(组)并推选负责人。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小组)审查。任何人非经民主选举,不得作为正式代表参加会议和活动。职工代表缺额应予以补选。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评议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撤换程序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第三十二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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