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所作的决议、通过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抵触。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须建立、健全会议筹备、审议、表决、提案、贯彻决议、职工代表检查工作、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及资料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其中工人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大会的议题、议程;
(二)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三)听取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和代表团(组)长对议案的审议意见,提出大会的决议草案;
(四)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经主席团提议,职工代表大会可设立职工提案、生产经营、职工奖惩、生活福利、劳动争议调解、规章制度、评议监督、职工教育、住房分配与管理等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下同)。专门工作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组成,也可吸收有相应专长的职工参加。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提议,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通过,可建立临时性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承办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有关议案,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有关议案;
(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职责范围内需解决的临时性问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三)检查职责范围内大会决议落实和提案办理情况;
(四)征求职工意见,参与制定有关议案;
(五)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召集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邀请企业各方面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参加。
联席会议应建立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