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厂长(经理)应提前将议案印发职工代表讨论,并在职工中征求意见;
(二)厂长(经理)根据收集的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厂长(经理)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对议案及修改情况作出说明;
(四)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正式会议审议议案,经投票表决做出决议。
议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后由厂长(经理)公布实施。厂长(经理)对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方案有原则性不同意见,可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复议,或请企业党组织协调。
复议按第十一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各级行政领导行使评议、监督权和提出奖惩、任免建议权时,适用下列程序:
(一)企业成立由职工代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评议监督工作小组,并制定评议方案;
(二)被评议干部向所在单位职工作述职报告;
(三)组织职工和职工代表进行评议,或对被评议干部投信任票;
(四)汇总、整理评议意见,并提出奖惩知任免建议;
(五)召开总结会,向职工代表和被评议干部反馈评议情况。
被评议干部须对照评议意见制定改进措施。有关部门应尊重民主评议意见和建议,并于二十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及时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被评议的干部反馈。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企业主管部门决定行使选举厂长(经理)权时适用下列程序:
(一)成立选举厂长(经理)领导小组,制定选举方案;
(二)组织职工代表或职工提出候选人;
(三)听取候选人的情况介绍和当选后工作设想;
(四)组织职工代表或职工民主选举;
(五)将选举结果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厂长(经理)如不称职,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委任或招聘厂长(经理),应事先向职工代表大会介绍情况,征求意见,并由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职工代表对被委任人或被招聘人投信任票,对过半数职工代表不信任的,企业主管部门应重新考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企业实际,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选举厂长(经理)的建议。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表决,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有效。选举、表决形式由主席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