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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实施办法(2005修订)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对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章程草案、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和业务招待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行使审议建议权时,适用下列程序。
  (一)厂长(经理)应提前将议案印发给职工代表讨论,并征求意见;
  (二)厂长(经理)根据职工代表的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厂长(经理)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上对议案及修改情况做出说明;
  (四)职工代表大会举行正式会议审议议案,可作出相应决议。
  职工代表大会对议案有原则性不同意见,可向厂长(经理)提出,并请企业党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向企业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对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机构改革方案、裁员分流方案、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奖惩办法、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行使审查同意或否决权时,适用下列程序:
  (一)厂长(经理)应提前将议案印发职工代表讨论,并征求意见;
  (二)厂长(经理)根据职工代表的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厂长(经理)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上对议案及修改情况作出说明;
  (四)职工代表大会举行正式会议审查议案,经投票表决作出同意或否决的决议。
  议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厂长(经理)公布实施。议案被否决,厂长(经理)可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前提请复议。职工代表大会应在厂长(经理)提出复议之日起,二十天之内进行复议。
  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的议案,不得实施;需报送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对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出售)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行使审议决定权时,适用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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