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实施办法
(1990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1997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修订,2005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思想,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优势的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民主管理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根本原则之一,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企业各组织的共同任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含职工大会,下同)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利益、企业的根本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职权。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对民主管理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应予以鼓励。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支持和指导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总工会对全市基层民主管理工作有指导、检查、协调的责任,并负责本办法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二至五年。每半年召开一次大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经理)、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每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