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要任务。
(1)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水资源实际,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继续深化和完善城市供水、排水和回收利用的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搞好城市给排水的建设项目储备,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有计划地分期组织实施。
(2)工业用水设施城市重复利用率未达到60%以上的,需要申请新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应由州规划和建设局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要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城市管理体制与运营机制。大力推进城市节水,完善城市节水设施,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管网漏损率小于5%,提高输配水率和供水效率。
(4)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当安装节约用水及治污设施,其节水、治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均应安装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现有城市房屋建筑中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器具应逐步更换。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使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其设施须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使用和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6)强制洗车等高耗水服务业循环用水,限制洗浴等服务业用水。
(7)城(市)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严禁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城市规划区内,特殊情况下确需取用地下水的,须经水行政部门和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8)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出台节水管理的有关规定,严厉打击窃水、破坏节水设施等各类危及城市节水安全和污水处理正常运行的行为。
(四)水环境保护。
1.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加大水污染源的治理工作。
2.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保手续“三同时”,把好准入制。严格依法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
3.搞好现有企业污染治理,加大环保投入,实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减少污染排放总量。
4.进一步推进全州“节能减排”工作,力争“十一五”末,工业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以上,所有工业废水排放均达到国家生产废水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