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计划。各行政机关要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制订工作计划,突出重点,规范内容,明确标准,规定时限。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的不同特点,调配内部力量,形成有机整体,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讲原则、精业务、高素质并相对固定的人才队伍。
(二)梳理信息。各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要求,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将政府信息划分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大类。拟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按照《保密法》的要求严格把关,对密级问题没有把握的,要及时商请保密部门审定。
(三)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各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要求,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以供查询。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可逐步编制本机关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正式使用前,应采取网上公示或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予以调整、充实和完善。
各行政机关要适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如有内容变更,必须在内容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
(四)公开信息。各行政机关要按照形式服从内容、方便公众办事和监督的原则,优先选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同时,要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法,丰富公开形式,并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文盲申请者提供必要的帮助;有条件的部门应设置公共查阅室或公共查阅点,方便公众进行政府信息检索、查询、复制;州和县市档案馆作为查询、利用同级政府部门主动公开信息的场所,应为公众做好服务工作。
(五)受理申请。各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受理工作。要根据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格式文本,规范程序,妥善办理,并根据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在《条例》许可的范围内收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本级财政;各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