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
(凉府发〔2007〕34号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07〕2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行政机关)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州党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把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密结合,与贯彻
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电子政务建设紧密结合,切实抓好《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按照《条例》要求,州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
各县市政府参照州级组织形式,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其他各行政机关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在搞好本机关信息公开的同时,加强对所属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下级业务对口部门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