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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


  建立政务服务中心,关键是要转变职能,建立规范高效、便捷、透明的行政审批运行方式。州、县市政府法制办、编办、政务服务中心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7〕142号)通知要求,依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再次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一律调整,能下放的一律下放。

  (一)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二)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行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和调整。

  (三)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和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四)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和调整。

  (五)对一个审批事项各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必须按照相同和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其它部门和环节相应取消。

  (六)对下级行政机关可以实施的,必须按照方便当事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凡由下级行政机关做实质性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只是做程序性的审批项目,一律下放到下级行政机关。

  (七)凡规定为备案审查的,一律不得搞成变相的行政审批,备案必须当场办结。

  州、县市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本部门行政许可及非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由政务服务中心报州政府审批后对外公布。

  所有清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向行政机关提起的非行政审批事项(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和办理。有特殊情况不进政务服务中心的,州级部门的项目要征求省政务服务中心意见,由州政府做出决定。县市级部门的项目要征求州政务服务中心意见,由县市政府决定。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各部门一律不得在原单位受理和办理,各部门也不得擅自将审批事项从政务服务中心撤离。州级部门不得干预县市政府集中受理、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制定办事指南,实行法律依据、办事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投诉渠道“七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办事指南应在政务服务中心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公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必须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直接在政务服务中心银行窗口缴纳,禁止一切乱收费、搭车收费。行政审批事项较少和发生数量较少的部门,经政务服务中心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纳入综合窗口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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