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中介机构管理,完善金融配套服务。
1.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加快发展。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担保业,引导州外资本进入我州担保市场。有关部门要研究并出台支持担保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实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资本金,指导信用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创新业务品种,增强服务能力。有条件的县市应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由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项支持担保机构发展。
2.构建和完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积极支持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资产评估、保险代理、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发展,鼓励兴办服务金融和经济发展的各类中介机构,对个人兴办或领办为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有关部门应依照有关法规,按规范程序予以及时审批。
3.进一步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中介机构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从业人员执业水平和执业道德,切实做到诚实守信。中介机构要提高效率,合理收费,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与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4.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责任,督促中介机构诚信合规经营,提供完整准确、真实可靠信息,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四)加强“信用凉山”建设,创造良好金融运行环境。
1.加强“信用凉山”建设。各级政府要针对本地区在信用环境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从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入手,大力加强诚信建设,强化政府、企业和公民的信用意识。要加快推进全州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及个人信用征集、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与发布制度。要积极推动我州资信评级试点工作,引入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将我州有资格、有条件的企业纳入信用评级。要深入开展诚信客户评选活动,给诚信客户以更多的优惠、便利和支持,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2.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企业改制和破产行为,依法落实和保全金融债权,坚决遏制发生新的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行为,提高金融胜诉案件的执行率、偿付率,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五)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各级政府、州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与金融监管机构落实分工责任,建立和完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建立司法机关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络协作机制,认真落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理机制,构建协调配合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辖内的金融监管工作,确保一方金融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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