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退耕还林中已核发国家林业局统一监制的林权证的,不纳入此次(换)发证,没有发放统一监制林权证的,必须纳入本次林改统一(换)发林权证。
全州确权发证工作本着“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原则进行,用两年多时间完成。200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退耕还林地、国有林地、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商品林、国家重点公益林和业主造林地的确权工作,并颁(换)发林权证;凡本次林改中明确了权属的,都要重新核发林权证。
(二)做好森林区划,实行森林分类经营。
森林分类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要基础工作。各地要根据《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川林发[2007]115号)要求,按照《四川省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操作细则》,综合考虑地理位置、生态作用、立地条件、林分质量以及农民意愿等因素,将林地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各地务必于200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森林分类区划界定任务。
1.严格公益林划分。在公益林区划时,各县市要重点将工程建设(特别是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待使用的林地及库区范围的林地区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并落实到山头地块,属集体林的不分到户,不参加本次林改。重点公益林要严格按照天保工程“七落实”等有关要求,精心管护,禁止商品性采伐,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效益。要多渠道筹措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
2.对商品林划分要进行严格的界定。凡划为商品林的,必须落实到山头地块,并绘图造册。对划定的商品林区,要依法放开搞活。凡经营商品林规模1000亩以上的经营实体或大户,以及新建的速生丰产林和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可由经营者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决定采伐周期,单独编制采伐计划,其采伐限额、采伐方式、采伐树龄等可依据经批准的经营方案确定。对农民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和享受退耕还林政策以外的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营造的林木,不纳入商品材采伐和林地的管理,可自主采伐,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检疫证后自主经营。对林农个人经营的商品林,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在符合规范和政策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商品林采伐指标,并允许采伐木材进入市场流通。
3.实行森林分类经营,要走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之路,不断提高森林资源的管护和经营水平,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
(三)完善流转机制,促进森林资源有序流转。
森林资源流转必须符合以下前提条件: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自愿、自主、平等、合法;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重点公益林、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不得流转;受让方采伐林木必须按照《
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