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抵押权未解除、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能够明确权属、达成一致意见的,一并予以改革。
4.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生态公益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依法发放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公益林管护政策。
5.木里县在落实林业“三定”方案时,实行的是分利不分林政策,集体林只有面积,没有落实到山头地块和农户,请木里县政府提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报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转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我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落实林权,统一颁(换)发林权证。
1.对权属清楚并已颁发林权证的,要切实保护林主的合法权益;凡林主自愿申请更换的,应及时换发国家统一样式的林权证。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颁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尽快核发林权证。
2.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对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较好、群众不愿意分到户的集体林,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并不断完善。尚未落实林权的,可采取山林均摊或折股量化等方式明晰山林权属,林权到户,集中管护,以确保“山者有其权”。对零星分散的林地,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作价后转让给个人经营;对宜林荒山荒地,可采取承包、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集体林地经营方式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确定,其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集体林地确权到户后要及时核发林权证。退耕还林后,要及时依法核发林权证,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3.对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在承包期内承包合同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应保持权属稳定。原承包户去世后无继承人的,由集体收回林地,按集体林重新落实林权。原承包户去世后有继承人的,继承人户口在本乡镇的,林权落实给继承人;继承人户口不在本乡镇的,经与继承人协商,可依法流转,确定新的权属所有者。原承包户外迁后,将林地转让给他人并签订了协议的,按协议落实林权;外迁时转包给他人的,权属落实给原承包人;外迁时既没转让又没转包给他人,自己也没有经营管理的,经与外迁户协商同意,可由集体收回林木、林地,重新落实林权。
4.对业主承包集体荒山造林以及受让林地、森林、林木的,可以按协议确定的权属给业主或受让方核发林权证。对原林权所有者分家后,按分家时家庭成员签订的有关协议,落实林权,核发林权证。对未列入退耕还林工程而由农户自发退耕后变为林地,经农户自愿申请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应核发林权证。对联营造林的,原则上林权证落实给原林权拥有者,联营造林收益按双方协议落实。已被征用了的集体林地,参照土地征收管理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