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特别是试点县应全面开展林改调查摸底,掌握集体林资源现状、存在的问题,为制定林改实施方案做好充分准备。
(二)培训骨干,制定方案(2008年4月-10月)
各级林改办负责组织林改政策和业务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分别对领导小组成员、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乡(镇)主要领导和村(组)林改工作人员等进行政策业务培训,确保每一个参加林改的工作人员能正确运用相关政策法规,统一方法、步骤和标准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林改。
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未完成林权换(补)发工作的县必须尽快完成,确保林改试点工作实施。各县要结合分类经营区划成果,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级集体林权制度林改实施方案。各县林改方案要报州政府批准;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改方案分别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林改办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施方案报批前,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讨论通过。
(三)明晰产权,确权颁证(2008年11月-2009年6月)
各县要组织工作组,深入林改第一线,协助乡(镇)、各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明晰集体林产权工作。引导群众自主选择“均山”、“均股、“均利”等林改方式,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开展林权勘验、登记和林权证发放工作。
确权完成后,乡镇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基础材料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微机录入后,报县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因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权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登记发放《林权证》。核发《林权证》后,对原有的山林权证要依法予以注销。完成新(换)发《林权证》的地方,今后的一切林事活动均凭新证办理。
(四)检查验收,总结完善(2009年7月-12月)
要建立县、乡(镇)自查、州级核查、省级验收机制。州、县集体林权制度林改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林改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林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协调,确保各项林改政策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加强信息报告和交流,实行林改信息月报和定期总结制度,州县林改办每月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林改办报告林改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每个阶段结束后上报阶段总结,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各县在林改中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县、乡(镇)两级要成立工作组,抽调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熟悉农村政策的同志,深入一线指导林改工作,解答有关政策,检查工作质量,督促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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