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的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促进林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
四、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 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处理好统一部署和因地制宜的关系。
(二)坚持分类经营、生态优先的原则,处理好保护生态与发展产业的关系。
(三)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原则,处理好农牧民与集体利益的关系。
(四)坚持尊重历史、权益平等的原则,处理好历史与现实、内部承包与外部承包的关系,协调好林牧矛盾。
(五)坚持依法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好尊重群众意愿与规范操作的关系。
(六)坚持权责利一致、质量与进度相统一的原则,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五、改革的范围
主要是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确权发证;
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林,国有、外资、民营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流转合同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或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应稳定完善;
对抵押权未解除、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能够明确权属、达成一致意见的,一并予以改革;
对经州、县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生态公益林(包括森工企业异地管护的集体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依法发放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公益林管护政策。
对世界自然遗产区、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州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按照《
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保护。
退耕还林及配套荒山造林的林木、林地依法发放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退耕还林政策。
六、改革的主要内容及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