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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阿坝州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阿府发〔2007〕2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州林业产权制度,稳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动农牧民造林护林的积极性,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林业产业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必要性

  我州是四川重点林区,集体林业用地面积82.8万公顷,占全州林业用地面积的21.33%,在全州林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等改革,我州集体林业得到一定发展。但由于长期以来,集体林区农牧民的权益未能很好落实,尤其是经营权没有得到落实,广大农牧民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不高,林业“大资源、小产业”状况突出。现有集体林仅确权到村,未到户。上世纪80年代已确权颁证的也存在“指山为界”、四至不清、证地不符等情况,造成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权责利不统一,林权纠纷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和矛盾影响了农牧民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因此,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将林权落实到户、到人,还山、还林、还利于民,使广大农牧民管者有山、护林有责、营林有利、致富有门,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加快林业发展、振兴林区经济、富裕广大农牧民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举措,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林改事关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事关我州长江、黄河生态屏障建设大局,各县人民政府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林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建立多元化的林业经营主体,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农牧民和其他经营主体造林、护林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加快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建设步伐,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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