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事故调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5.2.1 建筑施工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2.2 事故调查总结报告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重大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确保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必须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