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房屋租赁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当事人进行房屋租赁的,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持租赁合同和下列材料向租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一) 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 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三)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 营业执照;
(五) 企业申请登记变更书(场所变更的企业)。
出租共有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应当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和期限;
(四)租金及交付方式;
(五)房屋修缮责任;
(六)转租的约定;
(七)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逾期需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要约,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延续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 租赁期内,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第十一条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须提前解除合同的;
(二)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房屋进行修缮的;
(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转租房屋或者改变用途的。
(四)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且迟延时间超过3个月的;
(五)承租人损坏房屋或者设备不维修、不赔偿的;
(六)经过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七)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满或者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共同对房屋及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无异议后,签署书面意见,于15日内办理租赁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