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7〕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六日
辽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按照约定以非国家定价标准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自有房屋借与他人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入股经营或者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等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
第五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 权属有争议的;
(五) 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 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称租赁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