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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政府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非行政许可的其他审批和登记事项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投资环境,提供更为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辽阳市公共行政服务全程代理暂行办法》(辽市政办发〔2006〕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程代理是指承办单位在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相关事项中,受理申办人办事申请,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承办人负责全程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内为申办人无偿提供所申办事项的全过程代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实行全程代理的各级政府部门(垂直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市、县(市)区监察机关负责对违反全程代理规定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全程代理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对违反全程代理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实行全程代理;
  (二)全程代理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
  (三)在全程代理过程中,牵头部门没有履行牵头代办职责;
  (四)协调部门没有及时配合牵头部门,延误审批时限;
  (五)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
  (六)其他违反全程代理有关规定的问题。
  第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全程代理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五)拒绝、干扰、阻挠全程代理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七)其他违反全程办事代理制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第八条 对违反全程代理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全程代理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全程代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全程代理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告诫或者调离现工作岗位,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将直接责任人停职或者免职。
  第九条 实行全程代理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全程代理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各级监察机关和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辽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十条禁令  
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管理,增强责任意识,严明行政纪律,建设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效率政府、廉洁政府,特制定以下禁令:
  一、严禁滥用职权。不准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准滥用行政强制措施。 
  二、严禁吃拿卡要。不准对服务对象设置障碍,故意刁难,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不准收受财物或授意服务对象捐赠、赞助、购买指定商品、接受特定服务。
  三、严禁有令不行。不准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四、严禁违规决策。不准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擅自作出决策。
  五、严禁违规用人。不准不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原则录用工作人员或晋升工作人员职务。
  六、严禁推诿拖拉。不准对承办的工作相互推诿、拖延不办、办而不结、不依法及时处理。
  七、严禁失职渎职。不准对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放任不管或包庇袒护。
  八、严禁知情不报。不准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
  九、严禁滥用资金。不准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不准乱投资、乱发放、乱使用、挥霍浪费。
  十、严禁规避招标。不准将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以分拆、隐瞒项目真实性质等方式规避招标。
  对违反以上禁令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告诫或者调离现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免职。对违反以上禁令者包庇袒护、不予处理的,追究领导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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