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阳市政府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意见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及直属行政事务机构。
  第三条 政府部门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首长实行问责:
  (一)不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政府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三)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第四条 政府部门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首长实行问责:
  (一)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的;
  (二)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三)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
  (四)行政决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五)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 政府部门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首长实行问责:
  (一)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发现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后不依法采取措施,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采取行政措施违规违法或行政行为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或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监管不力乃至纵容、包庇的;
  (八)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财政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九)部门直接负责或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十)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严重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政府部门不正确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首长实行问责:
  (一)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导致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本部门的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四)指使、授意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干预和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首长实行问责:
  (一)在公众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言论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亲属牟取利益的;
  (四)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举或包庇、纵容的;
  (五)其他失于检点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八条 监察机关发现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或依据下列问责信息,提请市长批准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材料;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审计、行政监察等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部门工作考核结果;
  (七)其他反映部门行政首长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
  第九条 市长批准启动问责程序的,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组成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与拟问责的行政首长有利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拟问责的行政首长应当向调查组作出书面说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予以协助。
  拟问责的行政首长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执行职务。
  第十一条 调查组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市长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是否问责的具体建议。
  第十二条 市长接到调查报告后,在15日内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作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决定,并决定责任追究的方式。
  拟问责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问责期间可以就问责的事项向监察机关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行政首长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告诫;
  (四)调离现岗位;
  (五)停职;
  (六)免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采用本款第(五)、(六)项方式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