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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政府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意见

  (二)强化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追究。在严肃查处腐败案件的同时,加大对推诿拖拉、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吃拿卡要等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辽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告诫或者调离现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或者免职。
  (三)强化对财政违纪违法和浪费财政资金行为的责任追究。加大对财政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除对财政违纪违法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违纪违法所得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外,对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不合理、不规范、效益低下等问题,督促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对落实整改责任不力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四)强化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和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对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执法不力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督察。对行政执法检查和考评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综合运用多种组织手段,强化责任追究。把责任追究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加大对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力度。对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一年内犯一般过错达3次、经调查确定均负有直接责任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相应处理。
  六、有效整合行政监督资源,形成责任追究的整体合力   
  (一)建立行政监督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建立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由市监察局牵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财政、审计、法制、人事、政务督察等部门参加,及时交换工作信息,互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报告、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报告、法制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报告应在报告市、县(市)区政府的同时抄送同级监察部门。
  (二)形成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追究链条。建立财政、审计、法制部门及政府督察机构向监察部门移送处理制度。监察部门应依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将责任追究情况反馈移送部门,并抄送人事部门。公务员被追究责任情况要进入人事档案,作为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市、县(市)区行政监督机构联动机制。市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指导,促进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各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向市级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四)加强行政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的互补。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司法监督的密切配合。监察部门定期统一公布全市各行政部门投诉电话和网址,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加大新闻舆论监督力度,及时揭露和批评各种不负责任、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问题。
  七、创新行政监督方式,主动开展监督工作   
  (一)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监督。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网络系统,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全市公务员岗位责任和行政责任追究信息库,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和管理。整合已有网络资源,做好行政监督部门信息系统联网工作,实现监督信息互通,进一步提高监督效能。
  (二)进一步拓宽监督工作渠道。对属于监察业务范围的群众来信来访,信访部门应及时转交监察部门。监察部门应主动从执法监察、财政监督、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突发事件及重大责任事故等各种渠道收集线索,开展监督。
  (三)强化对公务员队伍的教育和事前监督。加强对公务员的廉洁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和勤政廉政意识。加强知识技能、法律法规、财经制度等专项培训,提高公务员业务素质,增强法纪观念。
  建立训诫制度和警醒教育制度。对犯有轻微过错的公务员,给予训诫,促其提高认识、纠正错误。各部门每年要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警醒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及时发现不良思想苗头,有针对性地进行警醒教育。
  本意见所附问责办法、禁令均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附件:1辽阳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2辽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3辽阳市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4辽阳市全程办事代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5辽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十条禁令
  6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务督察工作的意见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监督,促使其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设为民、务实、廉洁、高效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公众场合的言行与职务身份不相符合,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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