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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政府关于对严重污染企业实施关闭取缔和停产治理的决定

辽阳市政府关于对严重污染企业实施关闭取缔和停产治理的决定
(辽市政发〔2007〕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确保完成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辽阳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指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344家严重污染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取缔和停产治理。具体如下:
  一、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严重污染的179家小钢铁、40家小造纸、14家小碳素、3家小玻璃企业,分别于2007年8月4日17时起实施关闭取缔。对污染严重的11家小镁砂企业,于2007年9月30日前实施关闭取缔。
  二、对全市所有水泥立窑,于2007年8月4日17时起实施停产治理。同时,按照《辽阳市水泥产业发展规划(2007-2012)》,对现有27家47座水泥立窑于2009年年底前完成关闭取缔。
  三、对现有20家小钢铁、21家小玻璃、29家小水洗和小印染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并限期于2007年10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环保、监察、公安、工商、电业、规划、交通、房产、企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上述关闭取缔和停产治理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对关闭取缔企业,要依法强制拆除主要生产设备,断水、断电、吊销营业执照;对停产治理企业擅自开工生产的和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或经环保监测验收不合格的,由各辖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逾期没有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地区,由市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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