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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政府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辽阳市政府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辽市政办发〔2007〕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困难居民救助体系,切实维护城市低保边缘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
  我市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的建立,坚持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相配套原则;坚持专项救助原则;坚持城市低保边缘户审批程序和日常管理比照城市低保户原则。
  二、救助范围   
  我市城市低保边缘户范围按城市低保标准上浮50元确定,即执行每人每月210元低保标准的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弓长岭区的低保边缘户界定线为每人每月210元至260元之间(不含210元,下同);执行每人每月160元低保标准的辽阳县、灯塔市的低保边缘户界定线为每人每月160元至210元之间。
  三、救助项目和标准   
  (一)就业援助:对城市低保边缘户中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未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援助,并给予免费培训、优先安排工作的照顾。
  (二)就学救助:对城市低保边缘户子女,按城市低保户子女就学救助标准的50%给予就学救助。
  (三)就医救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边缘户,按城市低保户基本医疗救助标准和方法给予住院医疗救助,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2000元,剩余的救助金不转入下年。 
  (四)住房救助:对城市低保边缘户中住房困难者,在租用和购买政府按计划建设的廉租房和经济实用住房时,按低于城市低保户的救助水平给予适当救助。
  (五)供暖救助:凡在市中心城区(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内无工作单位需自己承担集中供暖费用的低保边缘户,按城市低保户集中供暖补贴限定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标准给予救助,对超出该限定的部分不予救助。市、区、低保边缘户资金承担的比例为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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