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购家庭持区政府核发的《辽阳市2007年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单》,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购房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房照。
(六)已确定为当年购房对象的家庭,在规定期限内由于个人原因未购房的,将被取消当年获得的购房资格,隔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时间安排
本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要在年底前完成,具体按以下步骤进行:11月25日前,为社区受理申请、初审阶段;11月26日至12月7日,为道办事处复核、公示及区政府核准阶段;12月8日至11日,为市房产局分配各区房源指标阶段;12月12日至16日,为各区政府组织公开摇号、房人选房阶段;12月17日至26日,为区政府将申购家庭及选房情况在媒体公示、购房人办理购房入住手续阶段。
六、售后管理
(一)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产权证5年内,可以继承,不可以交易、抵押、转让、转用、交换、赠与、分割、出租等;5年后方可进行产权转让,但应补交购房当期与同地段、同类型商品房的差价,同时售房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提前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二)购房家庭对所购房屋不得擅自改建、扩建,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不得私自上市交易或变相交易。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户籍不在所购房屋属地的,要随之迁移,户口实行属地管理。
(四)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以业主委员会自由选择为主,市房产局、物价局负责规范和指导。
七、法律责任
(一)购房家庭私自转让、转用、交换、赠与、分割、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二)对破坏房屋结构、危害居住安全的,由市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恢复,并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违反本方案、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购买资格,其家庭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已购房的,责令其补交同类地区商品房差价;对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