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事项和第二批年检事项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7〕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二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5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107项,其中,省级下放至市、县(市)区级实施18项,取消28项,调整61项,同时调整年检事项24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工作,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严禁擅自保留或变相审批已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全面完成2007年省政府对我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省级下放至市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5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10项)
市教育局:
1.中等教育层次教育网站(校)的审批。
市民政局
2.国家级三级殡仪馆审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就业许可。
市卫生局
4.个体行医审批。
5.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的许可。
6.单位自备水源与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的审批。
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市安监局
8.(高危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认定(中直在辽及省属企业除外)。
市旅游局
9.旅游景区(点)导游员资格、导游证(包括临时导游证)核发。
10.国内旅行社经营(包括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许可。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5项)
市经委
1.对鼓励类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
2.《投资项目目录》以外非政府投资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