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政府关于明确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划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7〕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划分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政府领导同志的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划分
(一)辽阳市政府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消防安全、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安全(不含矿山企业一级法人不在辽阳的矿山企业)全面监管,并负全责。
具体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隶属市政府直接管辖的公共安全、消防安全、道路(水上)交通安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省直属企业(不含矿山一级法人不在辽阳企业)、市直有关部门直属企业生产安全监管,并负直接监管责任。
(二)县(市)区政府
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上级政府直接管辖外)公共安全、消防安全、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的全面监管,并负全面监管责任。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上级政府直属管辖外)的公共安全、消防安全、道路(水上)安全、生产安全直接监管,并负直接监管责任。
(四)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其职能职责,对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负全责。
(五)市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协调下,按其职能职责,对安全生产专项监管工作负全责。
(六)市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部门的监督下,按其职能职责,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七)市属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部门的监督下,按其职能职责,对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
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