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7〕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
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43号),并综合考虑全市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批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480元调整为580元。
(二)辽阳县、灯塔市由420元调整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