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2个等级:一等用于资助高职特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平均资助面为高职在校生总数的5%;二等用于资助高职贫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平均资助面为高职在校生总数的10%。一、二等国家助学金不兼得。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中专、技校、职教中心等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2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方式资助。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定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对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普通高中资助政策在上级政府政策未出台前,仍按辽市政办发〔2004〕1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按照政府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县(市)区开展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人员编制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现有教育事业编制中调剂落实,提供相应办公场所,配备必要办公设备,以确保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正常开展工作。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级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施校长负责制,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