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辽市政发〔2007〕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辽政发 〔2007〕35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立健全全市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2004年,我市下发了《辽阳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市政办发〔2004〕18号),对城乡困难家庭中小学生给予补助。2006年以来,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课本费、作业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城市贫困家庭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并设立奖助学金等,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尚不完善,尤其是对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这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