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完善激励机制,行业协会商会专职人员的档案、工资、社会保险、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出国政审等管理事项,应参照国家民政部、
人事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行业协会商会专职队伍的稳定。
(十三)规范收费行为。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由行业协会商会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不得收取费用。行业协会商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但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要本着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十四)加强财务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重点落实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等机构对协会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的决定权和监督权。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会费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其审查。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行业协会商会的资产属于财政拨款、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要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五、完善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十五)落实社会保障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十六)完善税收政策。财政、税收等部门要从区情出发,完善税收政策,积极探索有利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财政支持办法和会费改革办法,并根据税制和行业协会商会改革进展情况,适时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协会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