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调整、优化结构和布局。各级政府、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的布局和结构。一要整顿规范现有行业协会商会,完善退出机制。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严格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业务开展不力、服务水平不高、会员满意度较差的协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见成效的,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取缔。要打破部门界限,对名称相近、业务交叉重复以及分类过细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引导其通过公平、适度的竞争,归并重组。对行业特征不明显、业务宽泛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引导其依托主业分类组合。对无办公场所、无活动经费、无专职人员、长期不开展活动及违法、违规的行业协会商会要依法予以注销或撤销登记,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作用突出的要予以表彰。二要发展壮大一批重点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在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基础上,根据我区产业结构的特点,可以按照服务功能、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和产品类型等标准,鼓励和支持在旅游业、农牧业特色产业、优势矿产业、藏医药业等重点领域和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环境保护等新领域中培育一批新型的行业协会商会,加快形成新型行业协会商会体系。三要优化行业协会商会区域布局。打破行政区域界线,支持企业集中产品和市场优势明显的行业,组建区域性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国际性行业组织的总部或办事机构在我区落户。四要扩大行业协会商会的社会覆盖面。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会员要打破部门、所有制、经济规模等界限,注重吸引民营、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的代表性。要适当放宽条件,允许与行业相关的自治区科研院所和符合条件的外省市在本区的同业经济组织入会,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商会覆盖面。
四、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的自身建设和规范管理
(十一)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商会的设立应由行业内企业或业主自主发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定代表人应由业内人士担当,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