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实行政会分开。当前,各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要理顺政会关系,使现有行业协会商会在职能、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真正做到依法自主办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在职能方面,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把属于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标准制定、技能资质的考核等社会职能和行业培训、行检行评、标识和资质证书的发放等行业性工作切实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政府要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履行好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协调和行业服务等各项职能。在机构分设方面,行业协会商会办事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要进行机构分设。在人员分离方面,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职务,确有必要时,应按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规定》(藏委厅〔1998〕73号)要求,进行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在财产分开方面,行业协会商会作为独立的社团法人,必须单独建账,实行财务独立,不得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合账或进行财务集中管理。协会的合法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拨。要坚决纠正政府部门及其人员以各种名目从行业协会商会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涉及违法违纪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按照有关规定划归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和管理。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制度,对行业协会商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九)改革和完善监管方式。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工作职责,规范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为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监管的综合管理体制,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
要加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为行业协会商会创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据“政会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能,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管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本系统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履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监管职能。对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商会,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