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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积极拓展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
  (四)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行业协会商会是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依法登记为行业性的非营利社团组织。全区各级政府、各业务主管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使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沟通的桥梁。凡应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和适合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工作,要转交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要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商会要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业务主管单位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五)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商会担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参与本地本部门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达不到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从事商业贿赂、渎职侵权、影响行业形象、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会员,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触犯国家法律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会员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行业评定,维护行业信誉,维持公平竞争秩序。
  (六)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身的职能作用,加大为会员企业服务的深度和广度。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区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通过开展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标、产品推介等活动,增强行业协会商会的凝聚力。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七)积极维护行业利益。行业协会商会要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代表会员企业,维护会员正当的权益,向政府反映企业和行业的要求。代表会员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外交流,协调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大力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的体制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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