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统计与考核
第十四条 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并已投产销售(包括小批量生产、试销)的新产品,应纳入省统计指标体系。市经委会同市统计部门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新产品按年度分别统计。
第十五条 统计内容包括:新产品投产(包括试生产)数及达到国际同年代先进水平数;新产品开发投资额;新产品销售额、产值、实现利润及上缴利税金额。新产品统计跟踪年限从其试生产之日算起,生产资料类新产品一年,其他新产品二至三年。
第十六条 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区对企业实施的国家、省、市下达的新产品开发计划,应分别按国家、省、市考核指标要求进行评价性考核,并及时上报考核统计报表。
第五章 资金与税收
第十七条 新产品开发资金来源:
(一)国家、省、市科技开发贷款以及需要固定资产投资支持的技术改造贷款;
(二)企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
(三)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按规定允许使用的部分;
(四)按国家规定范围摊入生产成本或以财政部门批准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从成本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用;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集资。
第十八条 新产品开发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新产品设计、研制及在设计、研制中购置所需仪器、仪表、工模夹具、专用设备;
(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引进样机(样品)以及实现国产化的开发研制;
(三)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产品开发课题研究。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 市设立技术进步奖,每年评比一次。对评选出的优秀新产品和在新产品开发工作中作出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省设立的优秀新产品“金鹰奖”每两年评比一次,由市经委负责初评及推荐工作。
第二十条 对未按本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开发新产品或完成统计上报工作,以及新产品投产后,技术经济指标明显低于试制或试产计划规定指标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取消其优惠待遇,由税务部门追缴其享受优惠政策已减免的税款。对在新产品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财经有关规定的,由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宣布其鉴定结果无效,并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