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基本实现国产化的新产品。
(三)国内外市场急需、应用量大的新产品。
(四)国内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新产品。
第八条 凡申请列入市级新产品开发计划的项目,均应提交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任务书,经市经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下达计划后实施。
第三章 开发、鉴定与投产
第九条 开发的新产品应经过调查研究、确定试制目标和实施方案、设计和试制、小批量试产考核、试销、稳定工艺、完善工装和检测手段、制定产品标准后,方可大批量投产。
第十条 新产品必须进行样机(样品)鉴定:小批量试产、试销销结束和正式投产前,必须进行定型或投产鉴定。专用性强或市场需求量不大的新产品两次鉴定可合并进行。没有经过样机(样品)鉴定的新产品不得转入小批量试产。没有经过定型或投产鉴定的新产品,不得列入生产计划和投入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医药、食品、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国家规定严格控制产品质量的新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新产品样机(样品)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试制计划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要求,有检测验证报告;
(二)有产品研制任务书或合同书、产品图纸、标准、研制报告等技术文件;
(三)有产品应用功能试验报告或用户试用证明。
第十二条 新产品定型或投产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艺稳定合理,具有正式投产必需的工艺规程、操作规范、工装、设备、检测手段及质量保证能力;
(二)符合标准化要求,试生产的产品质量合格稳定;
(三)有试生产的技术文件,原始记录健全、数据可靠;
(四)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符合设计要求,试销用户反映良好;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新产品样机(样品)鉴定和定型、投产鉴定可采用鉴定会、送审签字、验收等形式。列入市级新产品开发计划的新产品,由市经委确定鉴定形式并主持鉴定,颁发鉴定证书。市经委也可委托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属科技成果鉴定的由市科委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