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对派出机构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开支,由派出的监督机构支付。市国资委直接派出的监事会经费列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被授权的监督机构派出的监事会组成人员由监督机构提出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经委、国有资产管理局确定,报市国资办备案。
市国资委直接派出的监事会,其组成人员由市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委决定。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至2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经监事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或者应厂长(经理)请求,监事会可以举行临时会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须在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并说明会议事由。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主席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行主持会议。
监事会会议要建立会议记录,记录各位监事的讨论、表决意见。监事会决议要由监事记名表决。监事在监事会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监事应在决议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作必要的记载。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审查企业财务报表和资料,评价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二)评价厂长(经理)经营业绩,向监督机构提出任免、奖惩建议;
(三)研究通过需要提交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就厂长(经理)要求,提出咨询意见;
(五)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根据需要可向厂长(经理)通报,并交换意见。
第二十三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熟悉企业财务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政策、法规,有10年以上从业经验。
第二十四条 监事均为兼职。除聘请的企业管理者和职工代表外,监事不得兼任被监督企业的任何职务。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经委、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和有关银行,以及监督机构选派的监事必须是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一人可同时担任若干户企业的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