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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7〕7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阿坝州藏族羌族自治州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州寄宿制中小学标准(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寄宿制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学校管理暂行办法》(攻坚办〔2006〕6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民族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标准(规范)化管理办法》(川教〔2005〕190号)的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所有全日制寄宿制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标准(规范)化管理是指对寄宿制学校实施的学校安全、师生行为、设备设施、校舍、校园环境、小农(牧)场等管理。

  第四条 寄宿制学校标准(规范)化管理工作目标是:优化配置并充分利用寄宿制学校的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规范教学设备设施、学校后勤、学校安全、体育卫生、教育教学、师生行为等方面的管理,提高办学效益。

  第五条 实施寄宿制中小学标准(规范)化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与新农村建设工作相结合,与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结合,与农村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易地育人”相结合,与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 寄宿制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七条 州、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职责。州政府将各县政府履行寄宿制学校标准(规范)化管理工作职责纳入年度教育目标管理考核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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