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监督检查
(一)各县、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
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各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对乡(镇)政府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
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州、县监察局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州政府办公室将适时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各部门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各县、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县、本部门的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和措施,认真做好
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工作。对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州政府办公室。
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方式
要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管理,各县、各部门工作时间通过电话2824055和2826253(传真)报送,同时通过“阿坝州人民政府业务资源网”即:州政府电子政务内网,网址:10.19.4.6,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方式报告,非工作时间通过电话及传真2831997报送,联系人:梁贤龙,13541578030,8880086。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略)
2.国务院法制办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答问(略)
二00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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