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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8修正)[失效]

  (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当尽量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标底价格应当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变动因素及施工中的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应当按规定增加优质优价的费用;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条 标底必须报经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审定。
  第二十一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二)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三)对要求抢工期的工程实行抢工期措施费;

  (四)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外省进赣施工企业,还须提供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注册的证件);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

  (五)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六)近3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七)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工程量清单计算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表;

  (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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