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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8修正)[失效]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至(五)项规定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工程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条 建设项目进入建筑市场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批准;

  (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五)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进行分部、分项招标。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出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目工程能力的3个或3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某些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报请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企业一般不少于2个。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相符合的招标班子;

  (二)建设单位向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的标底,并报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审定;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并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收取图纸、资料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0元);

  (八)组织招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小组,制订评标、定标原则;

  (十)招开开标会,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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