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 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
(五)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七)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 施工招标投标按项目审批权限和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1.国家、省属项目中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和6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2.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
(二)地(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1.地(市)属建设项目;
2.国家、省属项目中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3.总投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三)县(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施工招标投标项目。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由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章 招标
第八条 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