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职权及其兼职,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企业章程规定。
第二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可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厂长(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责。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资产占用费;
(四) 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五)提取任意公益金;
(六)支付优先股股利;
(七)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八)支付普通股股利。
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二十七条 集体股份分得的股利,可拿出一定比例分配给现职职工或用于离退休职工福利,也可用于对经营者的奖励。具体分配比例及分配标准由企业自定。分配给现职职工可采取下列两种办法:
(一)直接分配给职工;
(二)将分配的股利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由企业有偿使用。
未分配部分可单独列帐,企业扩股时,可转增集体股股本。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度亏损可由下一年度利润抵补。
当抵补不足时可连续五年抵补。五年仍抵补不足的,用各种股权同比例抵补。
第二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及其他规定费用的统筹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个人资金入股的股份,可在一定时期内实行息红并存,息红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职工所行红利年终分配转入个人积累股,可暂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当企业清算退还个人股时,其由分红转为个人积累股部分先扣除同期银行利息后再按20%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工资总额,由企业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自主决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负责解释。